“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鉴定问题 ↓↓↓ 医院做手术,术后出现全腹痛、腹胀。医院检查后,经加强术后治疗,治愈出院。 医院在手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其消化道穿孔,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院认为,消化道穿孔是该类型手术常见的并发症,且已通过知情同意书向患者告知,对此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认为,患者主张医方实施手术有过错,致其受到损害,应提供证据证明。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应当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予以判断。但经法院释明,陈某不同意鉴定,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首先应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即证明院方有过错、自身有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诊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涉及临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事实判断,一般通过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进行。 患者应积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预缴鉴定费用,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 审核人:胡殿超 发布人:赵文娜 原标题:《 自说自话可不行!》 |